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昊海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生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内”)的
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孙利军、罗勇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罗勇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
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及募投项
目实施情况;查阅并复印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查阅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阅公司
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昊海生科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与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昊海生科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
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
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本持续督导期内,昊海生科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昊海生科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
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
集资金台账,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核查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昊海生科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
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持续督导期内三会关于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等相
关资料,访谈相关人员,了解了昊海生科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等情况。
经检查,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
行了规范,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
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公司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包括股份锁定、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等。经核查,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已严格履行了限售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
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
的运作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利军
罗勇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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